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、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池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游泳池设施符合下列基本要求:
(一) 深、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,设隔离带并有专人负责,严格实行深水合格证制度。1.3以下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方可下池游泳。
(二) 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,救护器材(救生圈、救生杆)和急救药物齐备,摆在明显位置,能够有效使用。
(三) 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、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。
(四) 夜间开放配有灯光,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,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。
第三条 游泳人员安全要求:
(一) 不可跳水、潜水、追逐嬉闹、奔跑,严禁把人推入或摔入水中及其他一切危险的动作。
(二) 禁止高血压、心脏病、精神病、癫痫、传染病及酗酒者入内。
(三) 游泳时间不宜过长,其间应有适应休息时间,疲劳或身体不适、体力不支时,不应再水中逗留。
(四) 初学者应加强熟悉水性的练习,并在水性好的人陪伴下入池游泳。
(五) 下水游泳前应做好准备活动,并根据自己的体力和健康状况适当掌握游泳时间和运动量。
(六) 要学会溺水时的自救和抽经时的排解方法,溺水时应积极自救,并应及时呼救。
(七) 不要饥饿时游泳,下水前可食用少量高热量食物或饮用一些糖饮料,用餐1小时候才能游泳,剧烈运动后不要游泳。
(八) 游泳时应采用正确的呼吸方法,初学者注意加强呼吸练习,防止呛水。
(九) 儿童和老人必须有人陪伴方可入池游泳。12周岁以下的小学生、少年儿童无成年人带领严禁入场。
(十) 不得在游泳场所内寻衅滋事,打架斗殴;严禁无证硬闯、使用假证、翻跳栏杆等行为。
(十一) 深水池内的水线,是起分隔道次和一定救生作用,不可压骑拽拉,由此引起的损坏,要照价赔偿。
第四条 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,不超员售票。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.5平方米,以免发生撞伤。
第五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,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,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,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。严格实行下列规定:
(一) 禁止携带枪支、弹药、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。
(二) 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游泳池。
(三) 不向游泳人员出售有酒精的饮料,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。
(四) 禁止流氓、偷窃、打架、无理取闹、损坏公物、爬栏入池等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(五) 讲文明,讲礼貌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维护公共场所秩序。
第六条 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,如雷雨天气,应当立即停止对外售票,及时清场,引导人员进入室内,讲游泳场关闭,保障游泳人员的安全。
第七条 检验票证、维持秩序及检查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均要设专人负责,实行安全责任制。
第八条 严格执行水上救护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水上救生员。
(一) 救生员应经过培训和考试,取得资格证书,必须持证上岗。
(二) 游泳池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。
(三) 水上救生员必须贯彻“预付为主、安全第一”的原则,严格遵守工作规则,切实履行岗位职责,及时发现、救助溺水和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。
(四) 救生员实行轮班制度,不可身体疲惫时上岗。力求避免溺死和其他重大事故发生。如发生溺死和重大事故,立即向所在地体育、公安部门汇报。
第九条 对违反游泳池有关规定的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或罚款,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。